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2年度,573號
TPSV,102,台聲,573,20130523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三號
聲 請 人 程學文律師(即被上訴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陽明
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
第三四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沈 方 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四 日
v

1/1頁


參考資料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