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2年度,392號
TPSV,102,台抗,392,20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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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二號
抗 告 人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即達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裁定(一○○年度聲字第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併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七五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四月三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日,抗告人迄未補正,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駁回其抗告,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沈 方 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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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即達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即達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即達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