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
聲 明 人 侯和雄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二
年四月十八日第三審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八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侯和雄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洪 曉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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