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六四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扣案信用卡壹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肆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任職於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旗 銀行),擔任信用卡之推展業務。嗣於八十六年五月間,乙○○之友甲○○委任 乙○○代為申辦花旗銀行信用卡,而於同月間,經花旗銀行核准而發予甲○○信 用卡一張,甲○○於前開信用卡背面簽名後,旋因不欲使用,而交予乙○○,請 其繳回花旗銀行註銷。詎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概括犯意,先將甲○○交付之前揭信用卡一張,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復持 前揭信用卡至附表一所示花旗銀行特約商店,連續刷卡消費,並於簽帳單上以複 寫方式偽造「甲○○」之署押三十四枚,而為偽造以「甲○○」為名義人之簽帳 單三十四紙,足以生損害於甲○○而予以行使,使附表所示特約商店誤以為其係 「甲○○」本人,致陷於錯誤而同意彼等使用前揭信用卡刷卡消費,乙○○並承 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持前揭信用卡,使用與花旗銀行連線之金融 機構自動付款機器,而向花旗銀行預借現金,使花旗銀行誤認其為甲○○本人, 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一所示現金。嗣於八十八年五月間,因甲○○前揭信用卡已屆 期限,花旗銀行續行寄送新信用卡至甲○○位於台南市○○○路○段一九三號十 樓十五室住處時,乙○○復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以向前址大 樓管理員表示欲代甲○○收受前揭信用卡之詐術,致使該大樓管理員陷於錯誤而 交付花旗銀行寄予甲○○之前揭信用卡,乙○○得手後,即據為己有,並在前揭 信用卡背面,偽造「甲○○」之署押一枚而為偽造以甲○○為名義人之信用卡私 文書一張,足以生損害於花旗銀行及甲○○等人。乙○○復承前開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持前揭偽造之信用卡私文書,於附表二所 示時間至附表二所示花旗銀行之特約商店,連續刷卡消費,並於簽帳單上以複寫 方式偽造「甲○○」之署押二十七枚,而為偽造以「甲○○」為名義人之簽帳單 二十七紙,足以生損害於甲○○而予以行使,使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誤以為其係 「甲○○」本人,致陷於錯誤而同意彼等使用前揭信用卡刷卡消費,乙○○並承 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持前揭信用卡,使用與花旗銀行連線之金融 機構自動付款機器,而向花旗銀行預借現金,使花旗銀行誤認其為甲○○本人, 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二所示現金。嗣於九十年一月間,甲○○接獲花旗銀行繳費通 知,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台南市警察局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審中自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於警訊及偵 審中指述相符,並有簽帳單四紙及消費明細四十三張各件在卷可稽,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犯行明確,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惟被告雖於花旗銀行任職, 並擔任信用卡推展業務,然信用卡使用人如欲停止使用信用卡,僅通知銀行為已 足,本不以將信用卡寄還銀行為必要。而推展信用卡之業務員,自無擔任回收使 用者不欲使用之信用卡之業務之必要,此觀告訴人於本院調查時亦稱:係因被告 係同學,復在花旗銀行上班,認將信用卡交予被告轉交還花旗銀行較為方便等語 (參見本院九十年八月十四日訊問筆錄)亦可得知。是被告雖任職於花旗銀行, 惟其取得告訴人之前揭信用卡,係本於其與告訴人同學之誼,而非因其業務而取 得,是就此部分,被告所為應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公訴意 旨所認似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仍應予以審酌,並變更起訴法條,附 此敘明。另被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 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行使偽造之信用卡私 文書及簽帳單私文書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及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觸 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分別僅論以 一罪。被告所犯前開三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 段之規定爰審酌被告尚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犯罪動機、手段、所得,犯罪時 間長達三年之久,惡性非輕,惟犯罪後於偵審中坦承犯行,並已經花旗銀行同意 將附表一、二所示帳款由其自身負擔,有花旗銀行九十年九月十日通知書一紙在 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憑。經此起訴審判, 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諭知緩刑三 年,以啟自新。另扣案信用卡一張,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 偵審中自承不諱,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之,扣案簽帳單 上「甲○○」之署押四枚,為被告所偽造,業據被告於偵審中自承不諱,應依刑 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之。又前揭信用卡上「甲○○」之署押一枚,因該信 用卡業已宣告沒收,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另被告侵占告訴人所有之前揭信用卡 一張,業經被告丟棄長達二年之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考量其本身材質等因 素,堪信該信用卡業均已滅失,爰不另行宣告沒收。又其餘五十七張簽帳單上之 「甲○○」署押五十七枚,因簽帳單均已逾保存期限,業據花旗銀行九十年七月 九日以(九十)消管第一四九三號回函在卷可稽,復考量簽帳單屬紙質易於滅失 ,堪信業均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附表一:
┌───┬───────┬───────────┬───────────┐
│編號 │ 商 店 │ 時 間 │ 金額(新台幣下同) │
├───┼───────┼───────────┼───────────┤
│一 │亞瑟冷飲店 │八十六年五月十九日 │六萬元 │
├───┼───────┼───────────┼───────────┤
│二 │梅蘭嬌冷飲店 │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 │一千五百四十元 │
├───┼───────┼───────────┼───────────┤
│三 │梅蘭嬌冷飲店 │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一千五百九十元 │
├───┼───────┼───────────┼───────────┤
│四 │雅藍精品店 │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 │六千元 │
├───┼───────┼───────────┼───────────┤
│五 │當娜企業行 │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五千元 │
├───┼───────┼───────────┼───────────┤
│六 │王冷飲店 │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三千三百六十元 │
├───┼───────┼───────────┼───────────┤
│七 │屋精品服飾店 │八十六年十月一日 │三千元 │
├───┼───────┼───────────┼───────────┤
│八 │亞成行 │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九千二百五十元 │
├───┼───────┼───────────┼───────────┤
│九 │亞琴冷飲店 │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二千七百元 │
├───┼───────┼───────────┼───────────┤
│十 │亞成行 │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六千元 │
├───┼───────┼───────────┼───────────┤
│十一 │鑽屋精品服飾店│八十七年二月五日 │一千元 │
├───┼───────┼───────────┼───────────┤
│十二 │亞力士精品服飾│八十七年四月十一日 │三千一百元 │
│ │店 │ │ │
├───┼───────┼───────────┼───────────┤
│十三 │寶島眼鏡 │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四千三百元 │
│ │ │ │ │
├───┼───────┼───────────┼───────────┤
│十四 │雅媚精品服飾店│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 │五千元 │
│ │ │ │ │
├───┼───────┼───────────┼───────────┤
│十五 │雅媚精品服飾店│八十七年六月一日 │一千元 │
│ │ │ │ │
├───┼───────┼───────────┼───────────┤
│十六 │愛文依精品服飾│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 │七千五百元 │
│ │店 │ │ │
├───┼───────┼───────────┼───────────┤
│十七 │斗亨實業有限公│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 │七百二十三元 │
│ │司 │ │ │
├───┼───────┼───────────┼───────────┤
│十八 │真慶百貨有限公│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 │五百八十九元 │
│ │司 │ │ │
├───┼───────┼───────────┼───────────┤
│十九 │真慶百貨有限公│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一千七百八十八元 │
│ │司 │ │ │
├───┼───────┼───────────┼───────────┤
│二十 │鴻慶加油站股份│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 │六百七十元 │
│ │有限公司 │ │ │
├───┼───────┼───────────┼───────────┤
│二十一│華力柔實業股份│八十七年九月十日 │一千零五十一元 │
│ │有限公司 │ │ │
├───┼───────┼───────────┼───────────┤
│二十二│華力柔實業股份│八十七年九月十日 │七百五十元 │
│ │有限公司 │ │ │
├───┼───────┼───────────┼───────────┤
│二十三│南門庭院有限公│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三千二百六十七元 │
│ │司 │ │ │
├───┼───────┼───────────┼───────────┤
│二十四│瑪卡蓮娜企業有│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三千零六十元 │
│ │限公司 │ │ │
├───┼───────┼───────────┼───────────┤
│二十五│台灣電店股份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三千零八十八元 │
│ │有限公司 │ │ │
├───┼───────┼───────────┼───────────┤
│二十六│慶豐加油站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六百元 │
│ │有限公司 │ │ │
├───┼───────┼───────────┼───────────┤
│二十七│吉利行 │八十八年一月八日 │九千四百元 │
├───┼───────┼───────────┼───────────┤
│二十八│真慶百貨有限公│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 │七百七十元 │
│ │司 │ │ │
├───┼───────┼───────────┼───────────┤
│二十九│獅子座茶坊 │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 │一千七百元 │
│ │有限公司 │ │ │
├───┼───────┼───────────┼───────────┤
│三十 │冠天下理髮院 │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一千二百五十元 │
│ │ │ │ │
├───┼───────┼───────────┼───────────┤
│三十一│慶豐加油站 │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 │六百元 │
│ │有限公司 │ │ │
├───┼───────┼───────────┼───────────┤
│三十二│吉利行 │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 │三千二百元 │
│ │ │ │ │
├───┼───────┼───────────┼───────────┤
│三十三│冠天下理髮院 │八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五千三百五十元 │
│ │ │ │ │
├───┼───────┼───────────┼───────────┤
│三十四│八股廚房餐廳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六百元 │
│ │ │ │ │
├───┼───────┼───────────┼───────────┤
│三十五│提款機預借現金│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一萬元 │
└───┴───────┴───────────┴───────────┘
附表二:
┌───┬───────┬───────────┬───────────┐
│編號 │ 商 店 │ 時 間 │ 金額(新台幣下同) │
├───┼───────┼───────────┼───────────┤
│一 │提款機預借現金│八十八年五月十日 │一萬五千元 │
├───┼───────┼───────────┼───────────┤
│二 │提款機預借現金│八十八年五月十六日 │三千元 │
├───┼───────┼───────────┼───────────┤
│三 │提款機預借現金│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六千元 │
├───┼───────┼───────────┼───────────┤
│四 │提款機預借現金│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 │二千元 │
├───┼───────┼───────────┼───────────┤
│五 │提款機預借現金│八十八年八月三日 │七千元 │
├───┼───────┼───────────┼───────────┤
│六 │提款機預借現金│八十八年九月九日 │七千元 │
├───┼───────┼───────────┼───────────┤
│七 │提款機預借現金│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 │五千元 │
├───┼───────┼───────────┼───────────┤
│八 │雅族美容店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二千七百三十元 │
├───┼───────┼───────────┼───────────┤
│九 │雅族美容店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一萬四千元 │
├───┼───────┼───────────┼───────────┤
│十 │雅族美容店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五千八百元 │
├───┼───────┼───────────┼───────────┤
│十一 │喜相逢商行 │八十八十一月二十日 │六千六百三十一元 │
├───┼───────┼───────────┼───────────┤
│十二 │喜相逢商行 │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 │一萬七千七百十八元 │
│ │ │ │ │
├───┼───────┼───────────┼───────────┤
│十三 │雅族美容名店 │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 │四千元 │
│ │ │ │ │
├───┼───────┼───────────┼───────────┤
│十四 │提款機預借現金│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二千元 │
│ │ │ │ │
├───┼───────┼───────────┼───────────┤
│十五 │喜相逢商行 │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一萬五千元 │
│ │ │ │ │
├───┼───────┼───────────┼───────────┤
│十六 │喜相逢商行 │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七千六百零九元 │
│ │ │ │ │
├───┼───────┼───────────┼───────────┤
│十七 │百麗美容材料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一千四百三十元 │
│ │ │ │ │
├───┼───────┼───────────┼───────────┤
│十八 │A‧F‧K‧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二千一百元 │
│ │KTV │ │ │
├───┼───────┼───────────┼───────────┤
│十九 │梅谷商行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 │
├───┼───────┼───────────┼───────────┤
│二十 │永富美容材料行│八十九年五月七日 │七千二百零五元 │
│ │ │ │ │
├───┼───────┼───────────┼───────────┤
│二十一│萊茵河汽車旅館│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五百三十元 │
│ │ │ │ │
├───┼───────┼───────────┼───────────┤
│二十二│育昇加油站股份│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六百六十元 │
│ │有限公司 │ │ │
├───┼───────┼───────────┼───────────┤
│二十三│育昇加油站股份│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 │七百元 │
│ │有限公司 │ │ │
├───┼───────┼───────────┼───────────┤
│二十四│育昇加油站股份│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七百元 │
│ │有限公司 │ │ │
├───┼───────┼───────────┼───────────┤
│二十五│長榮興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六百六十元 │
│ │ │ │ │
├───┼───────┼───────────┼───────────┤
│二十六│嘉仁加油站股份│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六百元 │
│ │有限公司 │ │ │
├───┼───────┼───────────┼───────────┤
│二十七│萊茵河汽車旅館│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五百八十元 │
│ │ │ │ │
├───┼───────┼───────────┼───────────┤
│二十八│鉅葳科技有限公│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 │五百元 │
│ │司 │ │ │
├───┼───────┼───────────┼───────────┤
│二十九│育昇加油站股份│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六百元 │
│ │有限公司 │ │ │
├───┼───────┼───────────┼───────────┤
│三十 │育昇加油站股份│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六百六十元 │
│ │有限公司 │ │ │
├───┼───────┼───────────┼───────────┤
│三十一│雨樺KTV │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一萬元 │
│ │ │ │ │
├───┼───────┼───────────┼───────────┤
│三十二│冠雅美容材料行│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一千七百六十元 │
│ │ │ │ │
├───┼───────┼───────────┼───────────┤
│三十三│大台南成人用品│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 │一千八百元 │
│ │社 │ │ │
├───┼───────┼───────────┼───────────┤
│三十四│十二星座KTV│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五千元 │
│ │ │ ││
├───┼───────┼───────────┼───────────┤
│三十五│提款機預借現金│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七千元 │
│ │ │ │ │
├───┼───────┼───────────┼───────────┤
│三十六│提款機預借現金│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二萬元 │
│ │ │ │ │
├───┼───────┼───────────┼───────────┤
│三十七│提款機預借現金│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二萬元 │
│ │ │ │ │
├───┼───────┼───────────┼───────────┤
│三十八│天生贏家視聽歌│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一萬元 │
│ │唱 │ │ │
├───┼───────┼───────────┼───────────┤
│三十九│天生贏家視聽歌│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四千七百元 │
│ │唱 │ │ │
├───┼───────┼───────────┼───────────┤
│四十 │天生贏家視聽歌│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六千七百元 │
│ │唱 │ │ │
├───┼───────┼───────────┼───────────┤
│四十一│法舶美容護膚名│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萬三千元 │
│ │店 │ │ │
├───┼───────┼───────────┼───────────┤
│四十二│典雅美容護膚名│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一萬元 │
│ │店 │ │ │
├───┼───────┼───────────┼───────────┤
│四十三│寅上KTV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一千一百三十九元 │
│ │ │ │ │
├───┼───────┼───────────┼───────────┤
│四十四│典雅美容護膚名│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一萬二千元 │
│ │店 │ │ │
├───┼───────┼───────────┼───────────┤
│四十五│典雅美容護膚名│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一萬二千元 │
│ │店 │ │ │
├───┼───────┼───────────┼───────────┤
│四十六│典雅美容護膚名│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八千元 │
│ │店 │ │ │
├───┼───────┼───────────┼───────────┤
│四十七│典雅美容護膚名│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八千元 │
│ │店 │ │ │
├───┼───────┼───────────┼───────────┤
│四十八│博群電腦專賣店│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一萬三千三百九十元 │
│ │ │ │ │
└───┴───────┴───────────┴───────────┘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