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13號
民國102年5月8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瑞士商‧歐利康赫伯連坦戈瓦特維爾股份有限公司
(OERLIKON HEBERLEIN TEMCO WATTWIL AG)
代 表 人 克里斯均賽門(Christian Simmen)(研發部主管
Head of R D)
芮妮舒特(Rene Sulter )(製造部主管Head of
manufacturing)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美宏律師
陳怡如(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建富
參 加 人 東鴻新世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雄東(董事)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律師
黃信嘉(專利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1 年9 月26日經訴字第1010611191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4年10月7 日以「製造多結紗用的方法與纏結 噴嘴」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同時聲明其已於西元2005年3 月20日及同年10月4 日向瑞士申請專利,申請案號為00482/ 05及01608/05,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94135048號審查 ,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313310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 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審查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 及第26條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6 月6 日以(101 )智專三(三)05 055 字第101205580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 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 9 月26日經訴字第101061119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㈠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附屬特徵係「... 一段長度.. . 」,可以參照第14a 、14b 、14c 圖的實施例,而解釋為 :「在系爭專利的說明書及圖式之中,縱向方向是指沿著跨 過噴嘴板而延伸的紗通道的方向,亦即,平行於紗的運送方 向的方向。該空氣加捻室的縱向的長度為在空氣加捻室(10 ~20% )的變寬部的旁邊,為所請發明第二項重要的要件。 較長的空氣加捻室(第13a圖 )會降低纏結的數量。」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⒈被告完全未考量原告舉發答辯補充說明之實驗數據簡報中 所曾主張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加以斟酌論斷,又證據3 的 突伸比例為22.22%而非22% ,且該0.22% 並非可忽略的數 值,未料被告逕以22% 為證據3 的揭示內容,乃基於錯誤 的認定事實進行舉發審查。在數學邏輯上,數值大小22.2 2%跟數值範圍10% ~20% 的意義是不同的,況且該等數值 範圍10% ~20% 均未揭示在證據2 及證據3 。 ⒉系爭專利的比例10% ~20% 是綜合考量「吹噴空氣壓力」 、「結數/ 每米」、「結穩定性」及「結序列的規則性」 等參數,該項比例特徵所可以達成的功效,正是習知的技 術課題得以被克服、解決的關鍵,亦即系爭專利所請發明 克服技術偏見且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並具有顯著功效。 ⒊證據2 僅說明噴嘴芯之「結構」,並未揭露其「尺寸」或 「尺寸比例之限制」,故無法否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請求項第1 、11項之進步性。又參加人所提出22.22%的數 據計算係存在於產品型錄(證據3 )上,並不能證明其標 示尺寸與市面流通販售之產品間的確切關係,且該22.22% 的比例僅為其製造產品所得之隨機數據,且未與系爭專利 所主張的10% ~20% 的範圍有所重疊,並未落入系爭專利 10% ~20% 的範圍內。參加人亦無提供任何實驗數據或製 造背景資料用以說明如何能由該隨機數據22.22%推知系爭 專利所限定之10%~20% 數值範圍的理由。 ⒋系爭專利的空氣加捻室的「10~20% 」的比例限制不能從 系爭專利發明人根據實驗數據K=2.4 、K=2.6 及K=2.8 推 演出來。因如系爭專利第16圖所示,落入該「10~20% 」 的比例限制範圍內的K=2.2 所呈現出的實驗結果在「結紗 數量」、「規則性」及「穩定性」與其他K=2.4 ,K=2.6 及K=2.8 實驗數據所呈現出的結果是出乎預料。 ⒌系爭專利之對應案已於西元2011年11月19日獲准為歐洲專 利EP1,861,526 。此歐洲對應案的申請專利範圍與系爭專 利更正前的申請專利範圍一致,而系爭專利在更正之後的
申請專利範圍係進一步限縮,此歐洲對應案獲准為專利之 事實可為本發明確實具有可專利性之有利旁證。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的「短區域」,所指的為在空 氣加捻室中「穩定加捻流」的區域,且可根據第4a至4c圖的 縱向方向「小於1 ~2mm 的區域」來了解。而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具進步性,第2 項自亦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4 項:
證據3 第4 頁的操作各項型號的參數條件均不相同,難以據 以認定該型錄所列的空氣壓力是用來調整纏結的牢度或穩定 性。唯一可以從該型錄確定的是,空氣壓力的使用與紗通道 (紗室)的寬度較有關係。亦即,證據3 利用空氣壓力來調 整纏結牢度的技術並非明確且令人信服。而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具進步性,附屬項第3 、4 項自亦具進步性。 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
證據3 第5 頁的DH-J020 噴嘴為「closed type 」的本噴嘴 ,與系爭專利的噴嘴分屬不同產品。此外,證據3 第5 頁的 DH-J020 噴嘴的空氣加捻室僅概略描繪出其空氣加捻室的二 維剖面,難以確認其係揭露三維空間概念的「球形帽形的空 氣通道變寬部」,故證據3 第5 頁的DH-J020 噴嘴的空氣加 捻室的形狀並非「明確且令人信服」之證據。而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進步性,附屬項第7 項自亦具進步性。 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進步性,附屬項第5 、6 、 8 項自亦具進步性。
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
無論是證據2 或證據3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一段長度」的尺寸,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 與證據2 及3 及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的組合相較,確實具有進步性。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具進步性,附屬項第9 項自亦具進步性。 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
證據2 或3 均未揭示或建議系爭專利的「小型化」的技術特 徵,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進步性,附屬項第10 項自亦具進步性。
㈨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界定如第1 項的「其中該吹 噴空氣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的長度小於紗通道寬度的20% ,但大於其10% 。」是第11項具有進步性的理由與第1 項 同。
⒉原告申請系爭專利並非存著僥倖心態,期待總有一天出現
粗細大小可適用之紗;而是發現:利用限定紗通道與吹噴 空氣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的距離兩者之間的比例,將其比 例控制在10% ~20% ,得以解決習知的技術問題,產生同 時滿足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所揭露4 個標的要求,且逼 近理想值之品質的紗。
㈩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
證據2 或3 並未具體揭示空氣加捻室的具體形狀,特別是證 據3 ,其中僅概略地繪示空氣加捻室及紗通道,實難以從其 中確認空氣加捻室及紗通道的形狀。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1項具進步性,附屬項第13項自亦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具進步性,附屬項第12、14項 自亦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
⒈證據3 第26頁所示之DH-2622 空氣噴嘴之空氣加捻室僅有 標示空氣加捻室的寬度,並未有任何空氣加捻室之形狀的 揭示,證據3 之DH-2622 空氣噴嘴之空氣加捻室的實際形 狀實難以從證據3 中得知。易言之,證據3 之DH-2622 空 氣噴嘴的空氣加捻室有可能是長橢球形、三角錐形等等, 並不必然為球型。故證據3 並未揭示或建議有關空氣噴嘴 之空氣加捻室沿著紗通道的縱向長度。
⒉證據3 第26頁所示之DH-2622 的空氣噴嘴的紗通道為2.6m m ,但是因為證據3 並未界定空氣加捻室的形狀,故而證 據3 並未揭示或建議空氣噴嘴的空氣加捻室沿紗通道的縱 向長度,更不用說是揭示空氣加捻室沿紗通道的縱向長度 的最大值。
⒊證據3 第26頁型號DH-2622 的空氣加捻室為V 形剖面,在 其中並未揭示V 形的角度的情況下,實難以推測或計算出 該空氣加捻室的縱向長度。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 、12項具進步性,附屬項第15項自亦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
證據3 第26頁型號DH-2622 的空氣加捻室為V 形剖面,該型 號的噴嘴從證據3 僅能勉強看出其外輪廓為曲弧狀,難以令 人確信其揭示「該空氣加捻室具有至少近似圓形對稱的外輪 廓」,其他型號的噴嘴則未揭示「空氣加捻室」的結構。故 證據2 及3 均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的技術特 徵。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12項具進步性,附屬項 第16項自亦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至24項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12項具進步性,附屬項第17至 24項自亦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該吹
噴空氣通道設計成圓形或橢圓形或具三角形特性的橢圓形或 Y 形,…」,無論證據2 或證據3 均未具體揭露空氣吹噴通 道的形狀,故無論是圓形、橢圓形或Y 形的空氣吹噴通道, 均未揭示於證據2 及證據3 之中。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㈠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附屬特 徵「... 一段長度... 」之解釋,同答辯理由一中計算〔( 2.6-1.8 )/2〕/1.8=22%,一段長度= (2.6-1.8 )/2=0.4 ,證據3 以0.4 mm的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再呈「(」弧形 旋轉向通道方向超出,成為「縱向的長度」,產生「短區域 」。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影響製造紗之效果的因素並非只在於「空氣的通道距離」, 尚有其他因素例如「空氣的壓力大小、紗的物理性質」。又 系爭專利之主要方法特徵已被揭露於證據2 和證據3 之組合 ,其差別在於系爭專利之「該空氣加捻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 變寬兩側突伸出之距離為紗通道的10% ~20% 」結構特徵, 證據3 係為「該空氣加捻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突伸 出之距離為紗通道的22% 」,其通道之寬度差別為簡易空間 大小之變化,而系爭專利與證據都為「製造多結紗用的方法 與纏結噴嘴」之相同技術領域,因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已有合理之動機組合證據2 和證據3 ,可 達成「雙漩渦(6 )、加捻流(14)」之氣流功效,所以由 證據2 和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方法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 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L 部分在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5項是1.3 倍紗通道之寬度,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4 頁表二第三欄渦漩式長度即是L長度,而L 長度之數據至少 都是1.51至2.17mm,絕對不會小於0.5mm ,故原告稱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是L絕對有誤,實際上這應該相關於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即闊孔部分超出紗通道是0. 5mm 。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
系爭專利之主要噴嘴特徵已被揭露於證據2 和證據3 之組合 ,其差別在於系爭專利之「其中該吹噴空氣通道變寬兩側突 伸出的長度小於紗通道寬度的20% ,但大於其10% 」結構特 徵,證據3 係為「該空氣加捻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 突伸出之距離為紗通道的22% 」,其通道之寬度差別為簡易
空間大小之變化,而系爭專利與證據都為「製造多結紗用的 方法與纏結噴嘴」之相同技術領域,因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已有合理之動機組合證據2 和證據3 ,可達成「加捻流(14)」之氣流功效,所以由證據2 和證 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噴嘴係為其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 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15項之一段長度= (2.6-1.8 )/2=0.4,此距離小於0.5mm 。又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8項B 、T 的比例,經查證據3 產品型錄之第26頁左3 之DH-02 中B/T=2/1.5 =1 .3 ,左4 之DH-223中B/T=2.2/2= 1.1 。另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B 、d 的比例, 經查證據3 產品型錄之第26頁左3 之DH-02 中B/d=2/1.4=1. 4 ,左4 之DH-223中B/d=2.2/1.6=1.4 。 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附屬特徵係「圓形或橢圓形或 具三角形特性的橢圓形或Y 形」,以「或」限定特徵,而由 證據3 第26頁DH-02 揭露半圓噴嘴及DH-223揭露三角形噴嘴 ,故可由證據2 和證據3 之組合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9項噴嘴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 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㈠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一段長度」應指「該空氣加 捻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之距離」。此一段長 度系爭專利所請求之少於0.5mm ,但至多為紗通道寬度(B )的22% ,至少為其5%。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標的為方法權利項,然就其特徵內容 說明所述,皆係針對該空氣噴嘴上之結構尺寸為一具體限 定,故判斷該權利項之範圍時仍以該結構之尺寸限定為依 據。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主要技術特徵係說 明該空氣加捻室相對該紗通道突伸之距離限定,故解釋上 當應以該紗通道兩側具有突伸設置(即空氣加捻室之設置 )且以該紗通道相對該空氣加捻室之尺寸為其權利範圍。 ⒉就證據2 相對於系爭專利而言,皆為製造多結紗用的方法 與纏結噴嘴之相同技術領域,其差異僅在於證據2 未對該 紗通道與該空氣加捻室之相對尺寸為進一步限定說明。而 證據3 第26頁型號DH-2622 產品即明確已標示有「紗通道 尺寸為1.8mm 」,「紗通道加上兩側空氣加捻室之尺寸為 2.6mm 」之圖式記載。經計算後,關於該空氣加捻室之單
側突伸距離係為「(2.6-1.8 )/2=0.4mm」。圖式再經計 算後,該空氣加捻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之 距離為紗通道的「(0.4/1.8 )*100%=22.22%」。對此, 於形式上之數據判斷,雖與系爭專利請求項所述之端點值 20% 存有2.22 %之差異(換算成mm值時僅為0.04mm),惟 該差異之調整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利用 習知技術或該產業之特性而進行需求性的變換或轉化運用 。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僅為該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 述結構經通氣後之空氣流動必然狀態之敘述。蓋此附屬項僅 是將纏結噴嘴之通用型式寫入,空氣加捻室的尺寸相對於紗 通道長度是一個「短區域」,至於紗通道和空氣加捻室之構 造已有證據2 、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 證明此為通常之構造。且此原理在紡紗業界早已被廣泛使用 ,因此同前述理由,既然習知技術之構造相同,則當然會產 生和系爭專利相同之氣流效果。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4 項僅為該所屬領域中具通常 知識者針對不同需求而可輕易決定操作條件之簡單附加,證 據2 、證據3 與習知技術之組合運用,確實使申請專利範圍 第3 、4 項不具進步性。
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僅為針對不同dpf 紗利用系爭 專利之結構做相同處理的置換,應為該所屬領域中具通常知 識者可針對不同需求而可輕易決定操作條件之簡單附加,不 具進步性。
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
因紗通道橫截面設計成半圓形或U 形係為該所屬領域中具通 常知識者針對不同紗通道類型之不同需求,而可輕易決定操 作條件之簡單附加轉換。故證據2 、證據3 與習知技術之組 合運用,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不具進步性。 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僅為該所屬領域中具通常知識 者針對不同需求而可輕易決定操作條件之簡單修正,以及該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結構通氣後之空氣流動必然狀態之 重述而已,應不具技術特徵。故證據2 、證據3 與習知技術 之組合運用,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進步 性。
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該結構尺寸與前述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說明相同(證據揭示0.4mm 少於 所請求之0.5mm ;揭示22.22%亦使請求之5 ~22% 不具進步 性),況空氣加捻室之製作本來兩側就會近似對稱,此亦可
從證據2 、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加以 證明。
㈨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其中該空氣加捻室沿紗通道方 向「超出該吹噴空氣通道一段長度」此長度應指「該空氣加 捻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之距離」。此長度系 爭專利所請求之少於0.5mm ,但至多為紗通道寬度(B )的 22 %。其中至少為其5%,所請求之範圍已為證據2 、證據3 與習知技術之組合運用。
㈩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其中小型化與否僅係該所屬領 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針對不同紗線需求而可輕易決定操作條件 之簡單附加變換。況且,何謂小型化亦未明確定義,又「使 得長絲絞紗不會侵入空氣加捻室的側邊變寬部中」於一般中 文之使用語法下似難以理解其意。又該段文字亦僅為欲達成 之功效性用詞描述而無任何具體結構特徵之限制。故證據2 、證據3 與習知技術之組合運用,仍得證明本申請專利範圍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
⒈證據2 已揭露有噴嘴芯結構,且該噴嘴芯結構具有紗處理 通道與該吹噴空氣通道變寬兩側突伸之設置;至於證據3 亦屬相同領域之噴嘴芯且進一步揭露了22.22% 之相對尺 寸關係,對此雖落於20% 之外,但此即討論系爭專利是否 具進步性之課題。因此,原告不斷說明該22.22%係落於20 % 之外而具進步性,明顯混淆新穎性與進步性判斷之差別 。且原告無法說明系爭專利相較證據3 產生無法預期之功 效。
⒉並非結數越多越佳,或牢度越高越佳,對此仍須視使用之 環境例如為平織布(布面質感較硬,粗糙)出紗速度較快 則需較多結數,然相對地關於牢度仍有一定要求,但亦不 可太高。至於使用於針織布(布面質感柔軟,平順)時, 由於出紗速度緩慢故反需降低結數,對於牢度需求則越低 越好。故在使用較易纏結而牢度較高之細紗前提下,為了 提升紗結數量,所屬技術領域者自然會有動機將吹噴空氣 通道兩側突伸量縮小。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僅係針對不同紗通道類型為置 換,然紗通道橫截面設計成半圓形或U 形之設置係為該所屬 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針對不同需求而可輕易決定操作條件之 簡單轉換。
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紡織業紗種形式種類繁 多,而纏結噴嘴的製作就是依照不同紗種之不同需求而完成 ,而隨著紗線的粗度越來越細,將空氣加捻室、空氣通道、
紗通道朝小型化製作為一個趨勢。又空氣加捻室之製作本來 兩側就會近似對稱,而紗處理通道的橫截面而言,其側邊形 狀本來就會相似。因此,證據2 、證據3 與習知技術之組合 運用,確實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 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根據證據3 第26頁DH-2 622 噴嘴芯,其兩側突伸超出紗處理之距離為0.4mm (計算 式:(2.6-1.8 )/2=0.4)係小於請求項所請求之0.5mm 。 故證據2 、證據3 與習知技術之組合運用,可證明本請求項 係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結構尺寸與前述針對申請專利 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之說明相同。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6項,由於該空氣加捻室亦多有呈現半圓形結構之狀態 ,故此請求項與前述針對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之 說明相同。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係該所屬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 針對不同需求而可輕易決定操作條件之簡單修正,故組合證 據2 、證據3 與習知技術,可證明本請求項不具進步性。又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如前第17項所述。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語意並不明確,且其結構係以 第11或12項為基礎之些微改變,應仍得組合證據2 、證據3 與習知技術,而使本請求項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20項,參照證據3 第26頁,其中所有規格皆符合紗 通道寬度(B )大於空氣供應通道d ,且比例B/b 為1.2 ~ 3 ,故組合證據2 、證據3 與習知技術,可證明本請求項不 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參照證據3 之第5 頁,該DH -J021 噴嘴分解圖,其中零件編號04-Impact plateceramic (壓緊瓷板)即對應該可移動之平坦加捻板;至於該具吹噴 空氣供應手段的噴嘴板即為零件編號14之Jet insert(噴嘴 瓷體)。故組合證據2 、證據3 與習知技術,可證明本請求 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所謂之開放位置或關閉位置係 指纏結噴嘴置於噴嘴座之二個可移動的相對位置,而此並非 對該噴嘴芯結構為限定,此亦為本領域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 常知識者早已習用之公知常識。故組合證據2 、證據3 與習 知技術,可證明本申請專利範圍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參照證據3 之第5 頁零件料 號DH-J021-04為陶瓷片噴嘴板,再看證據3 第26頁產品DH-J 021-04L ,其噴嘴板部分亦設計為板狀陶瓷片,也可在移動 部分中拆卸,而當做更換板。故組合證據2 、證據3 與習知
技術,可證明本申請專利範圍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除中文語意不甚清楚外,對於 製造不同紗之選擇僅係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先前技術而可以輕易為其實施。故組合證據2 、證據3 與習 知技術,可證明本申請專利範圍不具進步性。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系爭專利係於民國98年6 月24日審定准予專利,是系爭專 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2年2 月6 日修 正公布之專利法為斷。是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2 冊第2 至7 頁):
⒈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附屬 特徵係「... 一段長度... 」應如何界定? ⒉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 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 24項不具進步性?
㈡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 明,得依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規 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又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同法申 請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4 項定有明文。而發明有違 反第22條第4 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 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同法第67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規定 參照)。準此,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同法第22條第4 項所定情 事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即參加人)附 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 之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㈢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⒈系爭專利所屬之技術領域:
依系爭專利之發明專利說明書【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記 載,系爭專利之發明關於一種製造多結紗(Knotengarn, 英:bug yarn或Knotted yarn)或纏結(verwirbeln, 英 :en tangle )的DTY 紗(Draw Twist Yarn,拉伸加捻紗 )及/或無撚紗的方法,其結具高規性,利用具一紗處理 通道及「吹噴空氣」(Blasluft, 英:blowing air )製 造,該吹噴空氣垂直於紗處理通道吹入,其中該吹噴空氣 沿著及逆著紗運送方向各形成一股雙漩渦以產生結。此外 本發明還關於一種製造多結紗用的纏結噴嘴,其結具有高 度規則性,該纏結噴嘴具有一條貫行的「紗處理通道」及 一條「吹噴空氣供應通道」,其中該吹噴空氣供應通道朝 向該紗處理通道的縱中央軸(舉發卷第208 頁)。
⒉原告於100 年12月27日更正申請專利範圍,經被告准許並 公告在案,故本件應依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為審查。系 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共24項,其中第1 、11項為獨立項 ,其餘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該二獨立項之附屬項(舉發卷 第171 至161-1 頁)。
㈣參加人所提之引證案:
⒈證據2 為西元1998年11月24日公告之美國第5839176 號專 利案「Textile Yarn Hanging And Blowing Nozzle Stru cture 」(舉發卷第186 至180 頁),其公告日為1998年 11月24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2005年10月7 日、優先 權日同年3 月20日、10月4 日,故證據2 為系爭專利之先 前技術。相關圖式見附圖1 。
⒉證據3 為2003年東鴻紡織機械有限公司之產品型錄(舉發 卷第179 至177 頁),其公開日為2003年,早於系爭專利 之申請日2005年10月7 日、優先權日同年3 月20日、10月 4 日,故證據3 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相關圖式見附圖 2 。
㈤關於證據3 之DH-2622 之噴嘴空氣加捻室沿紗通道的縱向長 度(L )、系爭專利之圖式第16圖之球形帽寬度所對應的FP /m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解釋、系爭專利與證 據2 、3 之技術比對,就本院所具備有關之專業知識,以及 經技術審查官為意見陳述所得之專業知識,業經本院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4條第1 項、第8 條第1項 、第2 項規定 ,於審理時詳列各爭點明細,對當事人適當揭露本院所知與 本件有關之特殊專業知識,並命當事人陳述意見,令其有辯 論之機會,且經當事人充分攻防行言詞辯論(本院卷第2 冊 第45至48、58至80、93至95頁之審理單、通知、筆錄)。是 以本院就涉及專業知識判斷之相關技術爭點業經踐行必要之 證據調查程序,並已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本院即得參酌 當事人所提之意見加以判斷。
㈥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 如附圖3 所示)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一種製造拉伸加撚紗及 / 或無撚紗的多結紗或纏結紗的方法,其結具高度規則性 ,利用具一紗處理通道的空氣噴嘴及吹噴空氣製造,該吹 噴空氣垂直於紗處理通道吹入,其中該吹噴空氣沿著紗運 送方向以及逆著紗運送方向各形成一種雙漩渦以產生該結 ,其特徵在:該吹噴空氣在進入該紗處理通道中的入口區 域在一空氣加捻室中錯開成二股強力之位置固定的加捻流
,它們幾乎不受長絲絞紗干擾,且該空氣加捻室的吹噴空 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之距離為紗通道的10% ~20% 。 」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以二段式撰寫之獨立項, 前言部分所載「一種製造拉伸加撚紗及/ 或無撚紗的多結 紗或纏結紗的方法,其結具高度規則性,利用具一紗處理 通道的空氣噴嘴及吹噴空氣製造,該吹噴空氣垂直於紗處 理通道吹入,其中該吹噴空氣沿著紗運送方向以及逆著紗 運送方向各形成一種雙漩渦以產生該結,......」為申請 系爭專利之標的,及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 特徵。此外,證據2 之「Textile yarn hanging and blo wing nozzle structure 」即是一種作為製造拉伸加撚紗 及/ 或無撚紗的多結紗或纏結紗方法使用的紡織紗線懸掛 和吹噴嘴結構,利用具一紗處理通道(V-channel 41)的 空氣噴嘴(block piece 4 )及吹噴空氣(compressed air )製造,該吹噴空氣垂直於紗處理通道吹入(FIG 2 所示air hole 42 之空氣係垂直吹噴進入V-channel 41) ,其中該吹噴空氣沿著紗運送方向及逆著紗運送方向各形 成一種雙漩渦以產生該結;另證據3 第26頁型號DH-2622[ Φ1.2]J02三角形噴嘴亦是一種作為製造拉伸加撚紗及/或 無撚紗的多結紗或纏結紗方法使用的紡織紗線懸掛和吹噴 嘴結構,利用一V 型紗處理通道(1.8mm )的空氣噴嘴( Φ1.2mm )及吹噴空氣製造,該吹噴空氣垂直於紗處理通 道吹入,其中該吹噴空氣沿著紗運送方向及逆著紗運送方 向各形成一種雙漩渦以產生該結。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之前言部分所載的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 、3 及 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先前技術所揭露 。
⒊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敘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 必要技術特徵部分「該吹噴空氣在進入該紗處理通道中的 入口區域在一空氣加捻室中錯開成二股強力之位置固定的 加捻流,它們幾乎不受長絲絞紗干擾,且該空氣加捻室的 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之距離為紗通道的10% ~ 20% 」部分:
⑴證據2 之紡織紗線懸掛和吹噴嘴結構、及證據3 之噴嘴 構造亦在其吹噴空氣供應通道的開口區域在該紗處理通 道中形成一吹噴空氣通道變寬部以形成一空氣加捻室供 二股反向之位置固定的加捻流之用。又參照證據2 FIG 1 所示的block piece 4 元件,其中在該air hole 42 上所形成之加捻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相對該V-channe
l 41兩側變寬突伸出有一段距離,是證據2 之吹噴嘴結 構有揭示該空氣加捻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相對 紗通道突伸出有一段距離的技術特徵。
⑵證據3 型錄第26頁型號DH-2622[Φ1.2] J02三角形吹噴 嘴,除揭示空氣加捻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相對 紗通道突伸出有一段距離的技術特徵外,尚揭露有加捻 室紗突伸距離及紗通道的確切尺寸,經計算該空氣加捻 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之距離約為紗通道 的22.22%(突伸距離:(2.6mm-1.8mm)/2=0.4mm ,紗通 道:1.8mm ;突伸距離0.4mm(100%)/紗通道1.8mm =22. 22% )。
⑶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0頁最末行起至第21頁第9 行記載「 該第16圖a 及16圖顯示比較實驗的結果。第16圖a 用粗 紗,第16圖b 用細紗,左邊的圖各顯示結數/ 每米(Fp /m),中間的圖為結的分散(Streuung,英:dispersi on)、右邊的圖為結的穩定性或者在拉力下結的損失。 全部使用不具室的噴嘴(即無球形帽寬度K=0 )或具有 圓形室的噴嘴(球形帽寬度K 為2.2 、2.4 、2.6 、2. 8mm )。該室設計成球形帽形。我們可明顯看出,用本 發明的球形帽寬度K=2.2mm 時利用本發明的空氣加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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