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補字第49號
原 告 張陳梅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罔腰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
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
5日 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