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勞簡字,102年度,2號
CSEV,102,旗勞簡,2,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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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黃筠宇
被   告 綠緣能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漢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旗勞簡字第2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 年5 月31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公司積欠薪資共計新臺幣24萬元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承諾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亦不爭執,應堪 信為真實。而被告雖以公司有困難,希望可分期償還云云為 辯,但此僅為債務人履行能力問題,尚不影響其依約應負之 清償責任,非得對抗原告請求權行使之事由,被告上開所辯 ,不足採信。從而,原告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 清償薪資債務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蕭主恩
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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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緣能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