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36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范綱良
被 告 許嘉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3日上午9時52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陳明被繼承人有無配偶為繼承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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