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2年度,77號
SSEV,102,新簡,77,20130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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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77號
上 訴 人 鄭玉杯
被上訴人  蘇鈺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 年4月22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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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