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399號
原 告 賴麗安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複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被 告 吳進發
被 告 蔡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本件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 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 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二、查本件原告原提損害賠償之訴,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0萬元 ,嗣102年3月1日追加為被告應連帶賠償0000000元,於依民 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將本案改用通常訴訟程 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