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2年度,104號
TLEV,102,六簡,104,2013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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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104號
原   告 楊宗烈即大宗五金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蓁霖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陸
  萬陸仟壹佰壹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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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蓁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