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六小字第5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立馨
洪明宏
江至欣
被 告 林靖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陸佰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一年十月十七日起,逾期在二月內加計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個月(含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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