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字第190號
原 告 即
上 訴 人 歐俊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雅芳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6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928 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之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
00 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