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2年度,213號
CHEV,102,彰簡,213,2013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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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簡字第21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增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景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參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10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之發票日民國102年3月 20日、付款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營分行、票號WR0000000 號、面額新台幣837,500元支票1張,經原告於102年3月20日 為付款之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雖經一再催索,然 均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 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對原告就本件請求聲請獲准 核發支付命令送達時,具狀聲明異議略以:該項債權債務尚 有糾葛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 告僅以書狀辯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並未具體載明抗辯 事由,故原告之上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 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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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增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