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2年度,193號
CHEV,102,彰簡,193,201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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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簡字第19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張國賓
被   告 增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景鏞
訴訟代理人 黃鈴珊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彰簡字第193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37,500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9,1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票號WR0000000號、發票日為民國(下 同)102年2月20日、付款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營分行、 面額新台幣(下同)837,500元之支票乙紙, 未料屆期經提 示,竟無法兌現,雖經一再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票 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於本院102年5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為 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仍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於本院102年5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 對原告主張 之訴訟標的為認諾,依上揭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 為其敗訴之判決。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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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增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