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更字第1號原 告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訴訟代理人 蔡岳成被 告 林正賢 林正宗 林正義 王林阿勉 林麗玉 林阿枝 林玉瓊 林麗娟 林正雄 林正仁 林正章 林正興 林錦綢兼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聫益 林育貞 林美珠 武太郎 林武春煖 林本嘉 粘為彥 施林素玉 陳碧珠 林永聰 林燕華 林峻揮 林鈺婉 林婉琦 施教源 施振盛 施梅喜 施玉勉 施雪渝 施學楠 吳青慧 施學堂 陳淑華 施瓊珺 施美花 施美滿 蔡峰山 蔡峰凱 施並煌 施並輝 施並章 施全忠 李金山 李文吉 李文龍 李秀惠 葉施悅金 施燕梅 施燕珠 施燕雪 鄭施梨琴 施麗君 林易隆 林育堂 郭林玉鳳 林玉葉 任林月桂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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