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131號
原 告 孫青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呂春露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元(即坐落
高雄市○○區○○路○段000 號一、二樓房屋之課稅現值,至於
原告請求自民國102 年4 月16日至交屋日止按月給付30,000元部
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