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履行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2年度,188號
GSEV,102,岡小,188,201305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岡小字第188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康志福
訴訟代理人 黃珺妮
      林信羽
被   告 蔡鴻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履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7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