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勞簡字,101年度,7號
GSEV,101,岡勞簡,7,2013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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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林秋冬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
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3 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3 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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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