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歐玟君
訴訟代理人 歐威慶
被 告 全英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沼尾和恒
訴訟代理人 劉志彬
訴訟代理人 蘇育德
訴訟代理人 何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另具狀變更聲明,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壹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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