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2年度,99號
PTEV,102,屏補,99,201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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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99號
原   告 林劉正
被   告 吳怡蘋
被   告 謝招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1,700 元(計算式:1,014,100+177,
600=1,191,7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 88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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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