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99號
原 告 林劉正
被 告 吳怡蘋
被 告 謝招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1,700 元(計算式:1,014,100+177,
600=1,191,7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 88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