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1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 告 栗莉晴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栗莉
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栗莉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1,32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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