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2年度,105號
PTEV,102,屏補,105,201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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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05號
原   告 林儒志
被   告 鄭氏賢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0,000 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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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