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蔡家慧
相 對 人 孫雅清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孫雅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無法送達之證明(如依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之文件及
遭退回之信封、回執聯等)。
三、所聲請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內容。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