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聲字,102年度,27號
PTEV,102,屏聲,27,2013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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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蔡家慧
相 對 人 孫雅清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孫雅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無法送達之證明(如依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之文件及
  遭退回之信封、回執聯等)。
三、所聲請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內容。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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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