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小字第1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郭和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街000 巷00號4 樓之 3 ,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依民事訴 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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