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2年度,101號
ILEV,102,宜簡,101,2013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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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101號
原   告 葉美麗 
被   告 蕭文治即傑克創意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 、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 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3條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氣球打氣桶專利權遭被告侵害 ,經公正之專業機關鑑定,確認已侵害原告之新式樣專利權 ,經原告向其催告和解賠償,被告竟予拒絕,屢經催討,其 仍置之不理,為此起訴請求被告賠償等語。惟依上開規定, 原告所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綜觀本件 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被告同意原告 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且被告具狀表示本 院無管轄權,堪認兩造間並無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之合意,故本院應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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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