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2年度,55號
SLEV,102,士聲,55,201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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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盧二麟
      盧拱成
      盧拱進
      張盧秀月
      林盧素梅
      盧林月桂
      盧榮輝
      盧榮忠
      盧榮福
      盧榮華
      盧雲卿
      盧清水
      陳盧信
      張盧敬
      陳蘭嬌
      洪嘉亨
      洪嘉甫
      洪德杭
      洪德福
      洪德宗
      洪德林
      陳洪秀子
      洪阿嬌
      洪幼
      陳廣志
      陳廣立
      陳廣正
      陳廣誠
      黃陳春色
      馬泰潤
      馬晉德
      馬晋群
      陳小平
      陳淑靜
      張盧守
      蔡盧金蓮
      盧㸘燑
      盧金法
      陳盧攀
      周盧綢
      戴盧茲子
      王盧碧珠
      盧泳潂
      蔣盧玉招
      高春
      高水生
      章長秀
      高于翔
      高佳伶
      張高亞平
      高伯選
      謝盧燕
      陳盧桃
      高雪月
      共同送達代收人:陳寶麗住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3
相 對 人 盧歡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共有坐落於新北市○○ 區○○○段○○○○段00000 ○00000 ○00000 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3 筆土地),因相對人於系爭3 筆土地登記謄本 所有權部住址及持分額均為空白,經調取系爭3 土地日據時 期土地台帳,其住所欄仍為空白,致聲請人無從依更正登記 法令補充規定第九點通知相對人就其持分額並非均等一事, 限期提出反證,依內政部88年5 月4 日台內地字第0000000 號函:共有土地之持分額及住址均未登記,共有人或其繼承 人依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九點辦理時,該條文之通知, 依照民法第97條之規定,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 1 款規定,踐行有關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之公示送達程序, 為此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日據時期土地台帳、 連名簿、系爭3 筆土地登記謄本及存證信函均影本為證,堪 認聲請人確實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致無法



向相對人為如附件所示內容之意思表示。因認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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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