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455號
原 告 李國盛
被 告 春池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玫秀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稿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營業所設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8 樓,有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1 份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 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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