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聲字,102年度,27號
SLEV,102,士簡聲,27,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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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中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 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2 項後段規定,聲請停 止相對人以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 義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核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上揭法律規定,應繳納新台幣1,000 元而未繳納,爰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聲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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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