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434號
原 告 楊建安
一、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鑫將實業有限公司、
吳麗慧、張志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志煌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應繳
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後,尚
應補繳9,52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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