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堃城
受 刑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辛字第九
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堃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堃城因被告甲○○涉嫌傷害案件,經依法官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茲因被告已於該署 九十年度執字第三一○一號暨九十年度罰執字第一一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 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