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268號
原 告 潘清
陳文坤
兼
訴訟代理人 張立華
被 告 郭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潘清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文坤新台幣陸萬壹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立華新台幣貳萬柒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元,其中新台幣壹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凌晨3時許,無照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台北市○○區○○路○○○巷 北往南方向行駛,接近該路段23弄口附近,因疏未注意車前 狀況,致其右前車頭撞擊正常停放於同向路邊停車格內,屬 原告潘清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甲 車)、屬原告陳文坤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乙車),以及屬原告張立華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 自用小客車(下稱:丙車),並致3 車因受力而互相推撞, 造成甲車左側車身及前車頭、乙車前車頭後車尾及左側車身 、丙車後車尾均因而受損,經送修車廠估價結果,甲車必要 修復費用為新台幣(下同)12萬9,700 元(其中工資為2 萬 9,400 元,零件為10萬0,300 元)、乙車必要修復費用為15 萬2,151 元(其中工資為5 萬9,900 元,零件為9 萬2,251
元)、丙車必要修復費用為為5 萬0,397 元(其中工資為2 萬7,300 元,零件為2 萬3,097 元),被告自應分別向原告 賠償受損車輛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為此,爰依民法第191 條之2 之規定,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潘清129,700 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文坤152,151 元,被告應給付原告張立 華50,397元,及上開金額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 分析研判表、現場圖、現場車損照片、估價單影本、存證信 函、當事人登記聯單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道路交通 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 圖、補充資料表、談話紀錄表及現場車損照片相符,被告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應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四、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物被毀損 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 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 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 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 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按不法毀 損他人之物者,依民法第196條規定,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 因毀損所滅少之價額,並非賠償修理其物所實際支出之修理 費。故物被不法毀損後,僅須其物之價額減少,即須賠償其 所減少之價額。至其物有無修理?及其修理費有無實際支出 ?在所不問。此為民法第213條第1項所謂之法律另有規定, 自應適用該另有之規定辦理,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792 號判決著有明文。經查:
(一)關於甲車部分:
1、甲車因本次車損所減少之價額,參照上開決議及判決要旨 ,自得以修復費用129,700元為估定之標準,且此修復費 用不以實際支出為限。
2、甲車於88年2月出廠使用,有本院調取之汽車車籍資料1件 在卷可佐,雖不知實際出廠之日,惟依民法第124條第2項 之規定,可推定其為該月15日出廠,經估價所需修復費用 為129,700元,其中零件為100,300元,工資為29,400元, 復有估價單影本(附於本院卷宗第19頁)為證,應認係真 正。
3、關於更新零件部分之請求,應以扣除按汽車使用年限計算 折舊後之費用為限。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 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據此計 算,甲車於101年11月13日碰撞受損,甲車折舊年數為13 年又9個月,再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 定資產折舊率表,甲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 ,每年折舊率為千分之三六九;又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 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98年5月27日 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54條第3 項定有明文。查甲車修復 費用其中零件部分為100,300 元,扣除折舊後應為182 元 (100,300 -100,118=182 ,應扣除之折舊金額100,118 元詳如後附計算式所示),加上工資29,400元,本件原告 潘清所有之甲車因受損致減少之價額為29,582元。(二)關於乙車部分:
1、乙車因本次車損所減少之價額,參照上開決議及判決要旨 ,自得以修復費用152,151元為估定之標準,且此修復費 用不以實際支出為限。
2、乙車於92年5月出廠使用,有本院調取之汽車車籍資料1件 在卷可佐,雖不知實際出廠之日,惟依民法第124條第2項 之規定,可推定其為該月15日出廠,經估價所需修復費用 為152,151元,其中零件為92,251元,工資為59,900元, 復有估價單影本(附於本院卷宗第20~22頁)為證,應認 係真正。
3、關於更新零件部分之請求,應以扣除按汽車使用年限計算 折舊後之費用為限。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 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據此計 算,乙車於101年11月13日碰撞受損,乙車折舊年數為9年 又6個月,再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 資產折舊率表,乙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 每年折舊率為千分之三六九;又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 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98年5月27日修 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54條第3 項定有明文。乙車修復費用 其中零件部分為92,251元,扣除折舊後應為1,193 元( 92,251-91,058=1,193,應扣除之折舊金額91,058元詳如 後附計算式所示),加上工資59,900元,本件原告陳文坤 所有之乙車因受損致減少之價額為61,093元。
(三)關於丙車部分:
1、丙車因本次車損所減少之價額,參照上開決議及判決要旨 ,自得以修復費用50,397元為估定之標準,且此修復費用 不以實際支出為限。
2、丙車於84年8月出廠使用,有本院調取之汽車車籍資料1件 在卷可佐,雖不知實際出廠之日,惟依民法第124條第2項 之規定,可推定其為該月15日出廠,經估價所需修復費用 為50,397元,其中零件為23,097元,工資為27,300元,復 有估價單影本(附於本院卷宗第23頁)為證,應認係真正 。
3、關於更新零件部分之請求,應以扣除按汽車使用年限計算 折舊後之費用為限。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 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據此計 算,丙車於101年11月13日碰撞受損,丙車折舊年數為17 年又3個月,再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 定資產折舊率表,丙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 ,每年折舊率為千分之三六九;又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 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98年5月27日 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54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丙車修復費 用其中零件部分為23,097元,扣除折舊後應為9 元(23,0 97-23,088=9,應扣除之折舊金額23,088元詳如後附計算 式所示),加上工資27,300元,本件原告張立華所有之丙 車因受損致減少之價額為27,309元。
五、從而,本件原告基於民法第191 條之2 之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潘清29,582元、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陳文坤61,093元, 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張立華27,309元,暨上開金額均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4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判 決,關於被告敗訴之部分,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其餘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計算書:
金 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3,640元
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 1,456元
※甲車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100,300 X 0.369 =37,011第二年折舊金額:(100,300-37,011)X 0.369 =23,354第三年折舊金額:(100,300-37,011-23,354)X 0.369=14,7 36
第四年折舊金額:(100,300-37,011-23,354-14,736)X0.36 9 =9,298
第五年折舊金額:(100,300-37,011-23,354-14,736-9,298 )X0.369=5,867
第六年折舊金額:(100,300-37,011-23,354-14,736-9,298 -5,867)X0.369=3,703
第七年折舊金額:(100,300-37,011-23,354-14,736-9,298 -5,867-3,703)X0.369=2,336第八年折舊金額:(100,300-37,011-23,354-14,736-9,298 -5,867-3,703-2,336)X0.369=1,474第九年折舊金額:(100,300-37,011-23,354-14,736-9,298 -5,867-3,703-2,336-1,474)X0.369=93 0
第十年折舊金額:(100,300-37,011-23,354-14,736-9,298 -5,867-3,703-2,336-1,474-930)X0.36 9=587
第十一年折舊金額:(100,300-37,011-23,354-14,736-9,2 98-5,867-3,703-2,336-1,000-000-0 00)X0.369=370
第十二年折舊金額:(100,300-37,011-23,354-14,736-9,2 98-5,867-3,703-2,336-1,000-000-0 00-000)X0.369=234
第十三年折舊金額:(100,300-37,011-23,354-14,736-9,2 98-5,867-3,703-2,336-1,000-000-0 00-000-000)X0.369=148第十四年折舊金額:(100,300-37,011-23,354-14,736-9,2
98-5,867-3,703-2,336-1,000-000-0 00-000-000-000)X0.369 X 9/12=70應扣除之折舊金額總和:37,011+23,354+14,736+9,298+5,8 67+3,703+2,336+1,474+930+587 +370+234+148+70=100,118※乙車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92,251 X 0.369 =34,041第二年折舊金額:(92,251-34,041)X 0.369 =21,479第三年折舊金額:(92,251-34,041-21,479)X 0.369=13,55 4
第四年折舊金額:(92,251-34,041-21,479-13,554)X0.369 =8,552
第五年折舊金額:(92,251-34,041-21,479-13,554-8,552 )X0.369=5,397
第六年折舊金額:(92,251-34,041-21,479-13,554-8,552 -5,397)X0.369=3,405
第七年折舊金額:(92,251-34,041-21,479-13,554-8,552 -5,397-3,405)X0.369=2,149第八年折舊金額:(92,251-34,041-21,479-13,554-8,552 -5,397-3,405-2,149)X0.369=1,356第九年折舊金額:(92,251-34,041-21,479-13,554-8,552 -5,397-3,405-2,149-1,356)X0.369=85 5
第十年折舊金額:(92,251-34,041-21,479-13,554-8,552 -5,397-3,405-2,149-1,356-855)X0.36 9X6/12=270
應扣除之折舊金額總和:34,041+21,479+13,554+8,552+5,3 97+3,405+2,149+1,356+855+270 =91,058
※丙車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23,097 X 0.369 =8,523第二年折舊金額:(23,097-8,523)X 0.369 =5,378第三年折舊金額:(23,097-8,523-5,378)X 0.369=3,393第四年折舊金額:(23,097-8,523-5,378-3,393)X 0.369= 2,141
第五年折舊金額:(23,097-8,523-5,378-3,393-2,141)X0 .369=1,351
第六年折舊金額:(23,097-8,523-5,378-3,393-2,141-1, 351)X 0.369=853
第七年折舊金額:(23,097-8,523-5,378-3,393-2,141-1,
351-853)X 0.369=538
第八年折舊金額:(23,097-8,523-5,378-3,393-2,141-1, 000-000-000)X 0.369=339第九年折舊金額:(23,097-8,523-5,378-3,393-2,141-1, 000-000-000-000)X 0.369=214第十年折舊金額:(23,097-8,523-5,378-3,393-2,141-1, 000-000-000-000-000)X 0.369=135第十一年折舊金額:(23,097-8,523-5,378-3,393-2,141- 1,000-000-000-000-000-000)X0.369 =86
第十二年折舊金額:(23,097-8,523-5,378-3,393-2,141- 1,000-000-000-000-000-000-00)X0 .369=54
第十三年折舊金額:(23,097-8,523-5,378-3,393-2,141- 1,000-000-000-000-000-000-00-54 )X0.369=34
第十四年折舊金額:(23,097-8,523-5,378-3,393-2,141- 1,000-000-000-000-000-000-00-54 -34)X0.369=21
第十五年折舊金額:(23,097-8,523-5,378-3,393-2,141- 1,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X0.369=14
第十六年折舊金額:(23,097-8,523-5,378-3,393-2,141- 1,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X0.369=8
第十七年折舊金額:(23,097-8,523-5,378-3,393-2,141- 1,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X0.369=5
第十八年折舊金額:(23,097-8,523-5,378-3,393-2,141- 1,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X0.369 X 3/12=1應扣除之折舊金額總和:8,523+5,378+3,393+2,141+1,351 +853+538+339+214+135+86+54+ 34+21+14+8+5+1=23,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