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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2年度,178號
SLEV,102,士簡,178,2013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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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舒蓉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高亞南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4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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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