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舒蓉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高亞南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4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