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84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翁心梅即曼若食品行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1樓
洪兆辰 住居所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瑞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