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字,102年度,10號
SLEM,102,士秩,10,201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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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士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戢耀家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 年
3 月12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戢耀家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機關移送意旨略以:民眾藍信祺舉報被移送人戢耀家於 民國102 年2 月17日0 時30分許,在台北市○○區○○路○ 段000 巷00號藍信祺住家前,以言詞藉端滋擾住戶,有藍信 祺舉報筆錄、藍信祺之母朱淑芳藍莎麗具結書及監視攝影 翻拍照片等可證,因認被移送人戢耀家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8條第2 款之藉端滋擾住戶行為等語。二、唯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固規定:「藉端滋擾住戶 、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其 立法意旨,由法條文字將「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 眾)場所」列為保護對象可知,該條文乃在保護多數人聚集 之場所,其場域之安寧秩序不受侵害,至於個人而未涉及多 數人者即非屬本條規定之保護對象。
三、經查:
㈠據舉報人藍信祺到庭證稱:「到庭證述:「當天戢耀家晚上 在家中喝酒,喝到12點多還在叫囂,小孩子沒辦法睡覺,我 就報警,警察來他們就比較沒有聲音了,後來警察處理完走 了之後,有一位戢耀家找來的人(按指馬崇河)在我家門口 大聲罵三字經,時間大概是零時30分,我出來請他去遠一點 喊,他說馬路上是他的自由,就在那邊罵三字經,後來就走 到監視器的死角,我出來看的時候發現有人躲在旁邊的車子 後面,一直在看我們,我不知道是戢耀家,我就去車上拿了 壹把刀子防衛,然後戢耀家就從車子後面對我衝過來,手放 後面假裝有帶兇器,衝過來後就一直罵我,說他喝酒不行啊 ?就撞我叫我拿刀殺他,連續撞了三、四次,我把他推開, 叫他不要靠近我,戢耀家一直撞我,他的那個朋友就把他推 開。」等語。然訊據被移送人戢耀家否認滋擾藍信祺住家, 並辯稱:「我朋友馬嵩河他每年過年都會來我家拜年,拜完 年聊一下他就要走了,然後他怎麼跟藍信祺吵起來的我不曉 得。(法官問:你為何會在現場?)因為我朋友要回家了, 我走到後面,後來就發現他們吵起來了。(法官問:證人藍 信祺剛剛說你有衝到他前面跟他衝撞說他要拿刀子砍你,有



何意見?)因為藍信祺拿刀出來,我就出來叫他不要拿刀出 來,我說是為你好,他就一直罵,我就說不然我讓你砍好了 ,因為他罵得很難聽。(法官問:馬嵩河是你叫他去藍信祺 家外面去罵三字經?)不是,我沒有叫他去罵三字經,他們 在吵架吵什麼我不曉得。」等語。
㈡經再勘驗藍信祺提出之現場監視攝影光碟,站在藍信祺住家 門外似在叫囂者,為戢耀家藍信祺所指「馬崇河」,並非 被移送人戢耀家;之後,戢耀家出現,固有與藍信祺爭執之 情形,然其對象為藍信祺個人,而非以住戶多數人為對象。 至於藍信祺又稱馬崇河係戢耀家教唆前來藉端滋擾乙節,據 現場處理員警陳柏彰結證:「我去的時候應該是凌晨的時候 去的,詳細時間不記得了,當時是馬嵩河藍信祺在爭吵, 戢耀家在旁邊,他們三個人在爭吵,爭吵的內容是藍信祺戢耀家馬嵩河在喝酒吵到藍信祺他們家睡覺,戢耀家說為 何藍信祺要拿刀出來,要我們做一個處理,……戢耀家有沒 有教唆馬嵩河,我們沒有辦法證明。」等語。
㈢綜核以上情事,並無證據證明被移送人戢耀家教唆案外人馬 崇河藉端滋擾藍信祺住家;至戢耀家藍信祺個人間爭執之 行為,僅係其與藍信祺間之單一接觸,並未擾及住戶整體之 安寧及秩序,核與前開規定係處罰藉端滋擾特定處所之要件 不符,其行為自屬不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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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