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伍阿路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黃寶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
2 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153 元(詳如附表計算式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惟上訴人僅自行繳納其中1,500
元,尚有差額7,0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1 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7,095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附表: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均為新臺幣)
上訴人經原判決判命遷讓坐落嘉義縣番路鄉○○段000 地
號土地上面積117.96平方公尺鐵皮木造建物(校舍,下稱
系爭建物),而系爭建物並未登記稅籍,故無課稅現值可
查,此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函文影本1 份附卷可佐,惟倘
依嘉義縣100 年度辦理土地徵收各項補償費查估基準核算
建築物重建價值之結果,與系爭建物同屬木造平房之建築
物每平方公尺之重建單價補償費為4,435 元,此有合法建
築物之重建單價標準表1 份在卷足憑,參考此基準核算後
,系爭房屋面積117.9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重建單價約
4,435元,故系爭建物換算現值應為523,153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117.96㎡×每平方公尺4,435元×≒523,153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上訴人因上訴可受利益之客觀
價額應為523,1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