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埔簡字第170號上 訴 人 張勝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瑞卿、游瑞銘、游瑞源、游瑞芳、游瑞禎、游瑞祺、游瑞榮、游瑞娟、游陳燕琼、蔡文鍊、蔡慧鈴、蔡文鈺、蔡慧錡、鄭游聰敏、游龍珠、游余瑞芳、游雅苓、游雅玫、游弘志、游幸珠、游明昌、游明宗、游明鳳、張如佩、張如怡、張林淑媛、張世佑、張采蘋、張安慈、張明芳、林燕萍、潘勝章、潘明宏、潘彥似、王林立、呂國輝、吳淯霈、黃俊棋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236,3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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