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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01年度,170號
NTEV,101,埔簡,170,2013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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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埔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張勝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瑞卿游瑞銘游瑞源游瑞芳游瑞禎
游瑞祺游瑞榮游瑞娟游陳燕琼蔡文鍊蔡慧鈴蔡文鈺
蔡慧錡鄭游聰敏游龍珠游余瑞芳游雅苓游雅玫、游
弘志、游幸珠游明昌游明宗游明鳳張如佩張如怡、張
林淑媛張世佑張采蘋張安慈張明芳林燕萍潘勝章
潘明宏潘彥似王林立呂國輝吳淯霈黃俊棋間分割共有
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236,
3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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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