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2年度,87號
PDEV,102,斗補,87,2013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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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87號
原   告 李王麗美
訴訟代理人 李鎮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王碧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謝王碧妍起訴前已死亡,應具狀撤回。
二、被告葉玉霞莊如麟楊雪妙許春葉等人正確之住居所,
  如無法陳報者,應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三、是否告知抵押權人參加訴訟?如是,應提出告知訴訟狀及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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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