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87號
原 告 李王麗美
訴訟代理人 李鎮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王碧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謝王碧妍起訴前已死亡,應具狀撤回。
二、被告葉玉霞、莊如麟、楊雪妙、許春葉等人正確之住居所,
如無法陳報者,應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三、是否告知抵押權人參加訴訟?如是,應提出告知訴訟狀及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