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小字第5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洪逢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4
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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