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218號
原 告 呂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雅貴間拆屋還地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554,720 元(占用土地面積共12.64 平方公尺×
公共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3,0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原告前繳3,750 元外,尚應補12,69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