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2年度,40號
CLEV,102,壢簡,40,2013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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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4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詹偉駱
      顏君儀
被   告 冀德順
      王惠津  原住臺南市○○區○○街00巷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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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