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2年度,621號
SJEV,102,重簡,621,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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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621號
原   告 蕭阿碧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永倫(即謝榮福之繼
  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55,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99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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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