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2年度,693號
SJEV,102,重小,693,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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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693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何志遠
被   告 王書琪(原名林羿彣)
      王佩儀(原名王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零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利息之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柒佰貳拾肆元為限。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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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