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2年度,644號
SJEV,102,重小,644,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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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644號
原   告 蔡慈純
被   告 城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岳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於新北市○○區○○街00號5樓及6樓清潔工作,約定清潔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經原告於民國101 年12月25日完成後,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電話明細乙份為證。被告則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俱不爭執,惟以原告施作清潔工作時,其工人將木屑排入水管造成堵塞,經被告賠付業主12,000元,由業主再行僱用工人將地磚打掉拆除水管才疏通,故拒絕付款等語置辯。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辯稱原告所僱用之工人因將木屑排入水管,導致水管堵塞等語,為原告所否認,依前揭法條說明,自應由被告就原告僱用之工人有把木屑排入水管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本件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辯,依法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是其空言辯稱,尚難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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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城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