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2年度,480號
SJEV,102,重小,480,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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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480號
原   告 松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眉
訴訟代理人 王禮聲
被   告 緯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如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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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竑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