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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2年度,42號
SJEV,102,重小,42,2013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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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家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許永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瑀慧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本院102 年度重小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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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