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重簡易庭(刑事),重秩聲字,102年度,13號
SJEM,102,重秩聲,13,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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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重秩聲字第13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聲明異議人 陳秀吟
即受處分人
      林燕麗
      陳碧燕
      林世曜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秀吟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 日所為
之處分(新北警新刑字第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明異議人陳秀吟林燕麗陳碧燕林世曜之聲明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 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 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 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陳秀吟林燕麗陳碧燕林世曜因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於 民國102年5月1 日以新北警新刑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 處罰鍰新臺幣9,000 元,並沒入賭資在案,而聲明異議人均 業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 日下午14時收受上開原處分機 關之處分書,有送達證書影本4 份附卷可憑,是依上揭規定 ,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至遲應於102年5月6 日前經原處分 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然依卷附之聲明異議人所提聲 明異議狀上之記載,其具狀之時間為102年5月16日,遲至10 2年5月17日始向原處分警察機關提出聲明異議,顯已逾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 項規定之法定異議期間,是其聲明異 議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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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