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25號
原 告 胡槐興
本件原告胡槐興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鳳山榮民服務處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6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