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楊政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簡金珠即愛麗精品服
飾發支付命令(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5672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5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