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88號
原 告 莊欣儀
法定代理人 秦丕俊
訴訟代理人 羅佩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等 2人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40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另應
補正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並無欠缺(如委任狀),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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